关于转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卫生局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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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SITESERVER_PAGE]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 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 学分授予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SITESERVER_PAGE](一)I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尊龙凯时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SITESERVER_PAGE]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九条 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I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尊龙凯时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第十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
[SITESERVER_PAGE]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SITESERVER_PAGE]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 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隶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SITESERVER_PAGE]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SITESERVER_PAGE](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省级继续医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验证工作。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发放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远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
第十六条 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江苏省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备案。每年12月公布我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SITESERVER_PAGE]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第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从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登录江苏省卫生厅网下载(网址: http://www.jswst.gov.cn)。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同时废止。
[SITESERVER_PAGE]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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