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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和进一步规范贯彻执行《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1 点击数: A- A+

    各处(科)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联合下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以来,又陆续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一系列的专项治理工作措施。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也就规范执行卫计委文件精神,提出了实施方案和具体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执行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方面反腐纠风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特重申并通知如下:

    1.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尊龙凯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及后勤物资的采购都必须严格遵守省市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高值医用集中采购工作规范》、《2014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上述处室要制订和完善招投标、业务洽谈、采购等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范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2.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中市场清退等制度要求,药学部、医学装备处、医用耗材办、后勤总务等部门在招标和采购前,应确认该企业无“不良记录”;与医药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设备和耗材、以及总务后勤物资等采购合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附廉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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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购销商品数量挂钩和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尊龙凯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各项公益业务活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更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4.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尊龙凯时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德,规范行医,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亲友以“红包”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购物卡、各种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得参与医药和相关企业的营销人员组织或支付费用的高档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积极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止利用职务权力和职业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涉及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洁身自好,不得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卫生材料、后勤及其它商品物资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代理)人员以推广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

    6.加强尊龙凯时信息系统的管理,尤其对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控制,严格相关部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统计权限与审批程序。任何科室和人员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以商业目的统计医务人员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的用量信息;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任何便利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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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重申的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要求,希望各处(科)室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O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1.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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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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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泰州市人民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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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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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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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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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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